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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市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加大

浏览次数:139 次发表日期:2014-10-11

   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,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、改善民生、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。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了两份文件,进一步扩大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。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,厦门市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(含10万元)的小型微利企业,其所得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核定征收企业可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。请广大纳税人关注小微企业最新优惠政策,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。

厦门市地方税务局   

2014年04月2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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